2024年3月的一天,六十多岁的男子赵某进入上海地铁3号线自杀未遂。获救后,他的右臂被截肢。...
2024年3月的一天,六十多岁的男子赵某进入上海地铁3号线自杀未遂。获救后,右臂被截肢,诊断为六级伤残。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网络判决书获悉,赵某随后将地铁公司告上法庭,称自己“因头晕滑倒后脱轨”,要求地铁公司赔偿其各类损失超过百万元。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第一例认为,原告赵某的受伤是由其本人造成的,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原告受伤后,积极营救原告,报警,并拨打120紧急救治。其依法履行了安全保护义务,对原告的伤害没有冤屈。因此,一审驳回赵原告全部索赔。红星新闻记者从一审判决书中获悉,原告赵某出生于1967年。他称,案发当天,他在上海地铁3号线上海火车站因头晕滑倒,摔倒在轨道上。他被地铁碾过,被送往医院救治。他被鉴定为六级残疾。被告作为地铁的主要运营单位,必须保证原告在地铁站内的人身安全。原告摔倒倒地后,被告不但没有及时发现,而且也没有及时履行救援义务。其未尽到保护旅客安全的义务,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地铁公司声称原告的伤是故意自杀造成的,并提供了大量证据。比如,事发后,执法民警多次询问赵某当时的情况。赵某多次表示自己不想再活了,并认为自己爬上站台门,进入轨道区,躺在轨道上自杀。此外,赵家人与他失去联系后,拨打110报警,其女儿和女婿也赶赴上海寻找他。地铁公司也回传了事发详细经过:事发当晚列车进站后,售票员并未发现轨道区域有任何异常情况。车站正常接发列车。随后,一名女乘客向车站报告称,列车后面的轨道上有一个人。站长立即看了一眼,确认了情况,然后就兴奋起来。他启动了紧急关闭按钮并向列车控制人员报告l室和车站值班室,然后将赵某从轨道区带到站台管理室。事发后不到20分钟,赵某被送上救护车。随后地铁公司工作人员将赵的截肢送往医院。但医生的诊断无法成立,赵某的右臂被截肢。另外,地铁公司称,原告身高1.6米。这样的高度,直接从1.5米的纱门(墙)上滑落到跑道区域上,显然是不可能的。法院还首次查明,事发后,在现场接受警方询问时,赵某回答“别救我”。警察问:“你怎么进地铁站的?”赵回答说:“用手机扫描二维码进站。你救了我,告诉我以后该怎么生活。”法院首次认为,本案中,原告的右手因趴在地上而受伤。地铁轨道中间,被火车碾过。地铁站台两侧设有1.5米高的玻璃门(墙)或上锁的金属栅栏门,隔离轨道区域,不小心攀爬很难进入。尽管如原告所说“因头晕而被抓”,但他并没有在赛道中间摔倒,而且事发当晚的医疗记录显示,赵某仅右大腿外伤出血,没有其他外伤症状,包括头部、胸部、胃部疼痛、意识不清等症状。根据事发当天女婿报警时的说法,“司昭因工作不好,心情焦虑,有轻生的念头”,法院确认原告的伤势系自残。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无法预见或者阻止原告的人身安全。行为。发现原告受伤后,被告工作人员积极救援,报警并拨打120进行医疗急救。他们依法履行了安全防护义务,对原告的伤害不存在过错。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承担酷刑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法院难以予以支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编辑:吴家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