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上下班、在家工作等情况,这些情况都可以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5-11-21 10:24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丽 为进一步解决工伤保险实际问题,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保障工伤...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丽 为进一步解决工伤保险实际问题,更好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工伤制度公平统一保障和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三)》),提高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解和运用。工伤认定内容更加详细。工伤保险是保护职工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发放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有关的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随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对保障工伤保险发挥了重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每年有超过200万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2013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等政策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保险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出台《意见(三)》的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对《条例》相关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有利于提高法律监管水平,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伤事故制度的公平性和统一性。据该负责人介绍,“意见《意见(三)》细化了认定工伤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意见(三)》第一条至第三条详细规定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的具体情况,有利于术语的理解和适用,维护劳动者权益。同时,《意见(三)》对“上下班”的具体情况进行了细化。《意见(三)》明确,职工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细化了四类具体情况,与一般保障一致。雇员和雇主的权利和利益。这些情况可以用来认定工伤。根据《意见(三)》,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以及认定依据?经理进一步介绍道。一是明确医疗伤害违法行为不影响原工伤事故的工伤认定。关于工伤医疗救治中的医疗违规行为在实践中能否认定为工伤,《意见(三)》第四条明确,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救治过程中,属于职业伤害或者职业病。但医疗侵权造成的伤害,并非因工伤事故或者因工患病造成的,且因违法行为造成的相关医疗和经济赔偿不属于医疗侵权的范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缴纳范围。二是明确在家工作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原发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 《意见(三)》第九条明确,居家办公安排按照单位安排。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在家工作期间确实因工原因受伤,则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工伤认定。然而,使用微信、电话、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的简单工作沟通,是暂时的、偶然的,不能视为工作原因。同时明确了员工突发居家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申请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工作确实在家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和工作需要而定,一般与日常工作强度和就业状况相一致。如果明确工人有休息时间,则可以将其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三是明确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法定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意见(三)》第五条明确,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职工伤亡是指职工故意犯罪、醉酒吸毒、杀人自杀等法定原因造成的伤亡,不属于工伤。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四是明确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依据。 《意见(3)》第六条《通知》明确,“非个人责任”的认定必须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依据。同时,如果无法证明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则不予认定工伤,即有关部门未确认交通事故事实的,申请人也不能证明自己是因非本人所为的交通事故受伤的。五是明确了因工死亡时间的依据 针对实践中对死亡时间认识不一致的问题,《意见(三)》明确,工伤职工死亡时间与确定公民死亡时间的标准和依据一致,即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没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的死亡时间为依据。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上述记载时间的,以有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编辑:严哲川